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3條 中途學校學生戶籍地與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密切合作,並提供中途學校教育所需之行政及教學支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