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8條 中途學校隸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課程、教材教法及輔導等在職進修活動。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之選替教育及輔導。前項專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以上與本條例有關之專業訓練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