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7條 中途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中途學校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辦理個案研討並進行專業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