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5條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之試用教師證書及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明書;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申請程序及應繳納之費用,準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