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教師證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一、教師證書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