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2條 各類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