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8條 法規:師資培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