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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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