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4條 法規:師資培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