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3條 法規: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3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實地輔導。二、駐點服務。三、諮詢服務。四、資料提供。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六、其他相關教育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