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整合校內師資培育各領域、學科或群科課程相關學術單位,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各級各類學校或幼兒園之人力與資源共同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