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合作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