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7條 法規: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7條 初審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或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其計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