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應將開辦教師進修課程之計畫書、課程名稱與內容簡介、師資、招生對象、上課起訖日期、上課時間與地點、教材講義、教學方式、研習時數及自我評核方式等學習資訊上網公告,以供查詢。前項自我評核方式,應包括參加該班次學員之意見問卷調查,其比重占評核之百分之五十,並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上網公告自我評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