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一、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二、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三、預定年度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教師進修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四、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