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5條 法規: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5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取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二、具有與課程內容相關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