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2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教師進修課程,於教師完成進修課程後,應核實核予參加教師研習時數,並登錄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採認。前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進修,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