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3-1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3-1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