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9條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