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7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