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9條 海外臺灣學校經本部核准立案後,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