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或推選董事長。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