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檢送下一屆董事會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新董事會應於報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