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其章則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