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