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7條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依據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