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