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