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購置之學生交通車,其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適用或準用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