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9條 法規: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9條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使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社區大學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