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核報告(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
但前一年度獲評定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我評核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
二、行政支持及輔導。
三、課程及教學輔導。
四、鼓勵公共參與。
五、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