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10條 法規: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核報告(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但前一年度獲評定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前項自我評核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二、行政支持及輔導。三、課程及教學輔導。四、鼓勵公共參與。五、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