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1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五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第21-1條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其所稱行為良好,指無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犯罪紀錄。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於聘僱前或異動時,經其聲明或切結具有雙(多)重國籍者,應併檢附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雙(多)重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