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2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六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第22條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契約簽章。學生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報名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補習班處理退費事宜時,亦同,該退費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