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3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六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第23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