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三、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