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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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