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設立: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
- 第9條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一、立案申請書。二、擬…
- 第10條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三…
- 第11條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
- 第11-1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一、補習班名稱。二、班舍地址。三、使用面積…
- 第12條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
- 第14條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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