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前二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