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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