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1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居留期限。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