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華語教學學者專家會同審查之。審查結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本部並得考量區域平衡及品質管控因素,限制境外招生之短期補習班核准總數。前項核准效期每次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