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短期補習班聘用之華語教學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教育部頒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二、國內外大學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畢業者。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曾於國內立案之公私立華語教育機構之華語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之課程,獲有證書者。四、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並具十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工作年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