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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居留期限。
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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