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0條 學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或認定委員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認定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認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負責人解聘或解僱該教職員工。二、認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