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優獎勵之。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