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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1條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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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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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
第3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
第4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
第6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一、志工:(一)青學獎:頒給獎狀。(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
第7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
第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
第9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第10條
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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