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8條 法規: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8條 本部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