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一、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機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三、學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四、法人及團體:全國性法人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