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二、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四、執行成效不佳。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