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